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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新北市政府電子公文節能減紙推動工作查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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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使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如期達成 行政院訂頒之減紙 30%、節能及行政效率提升等績效指 標,特依行政院 99 年 1 月 25 日院授研訊字第 0992460081 號函頒「電子公文節能減紙推動方案」及本府 100 年 8 月 3 日北府秘文字第 1001007947 號函頒「新北市政府電 子公文節能減紙計畫」,訂定本計畫。
  2. 查核範圍:本府各機關規劃與執行電子公文節能減紙之 成果及績效。
  3. 查核機制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受檢機關配合事項:各受檢機關每半年就機關內部單 位及所屬機關執行績效,依「新北市政府電子公文節 能減紙推動工作查核項目評分表」(如附件)辦理檢 核,並將檢核結果送研考會備查。
    (二)研考會辦理檢核:以書面資料為主,實際查核為輔, 就執行績效辦理檢核,並就下半年度提出改善建議報 告。
    (三)受檢機關平時辦理各項電子公文節能減紙推動工作 時,應依據各查核項目及查核指標蒐集建檔相關文件 資料。
    (四)受檢機關經通知接受考核時,應先行填具查核項目評 分表,並於查核過程依查核項目及查核指標序列提供資料佐證;必要時,應派員至查核現場接受查核小組諮詢,據以具體說明。
    (五)受檢機關應依限提報查核小組有關改善情形;研考 會除管制追蹤各受檢機關之執行狀況外,得派員至 現場再進行瞭解。
    (六)受檢機關應配合本府電子公文節能減紙工作小組之 召開,提報有關查核工作情形及成果。
    (七)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對其所屬之執行情形,應參照本 查核計畫負督導責任。
  4. 本府每年辦理查核一次為原則,並將查核結果簽報市 長,據以簽請辦理獎懲,獎懲基準如下:
    (一)總分 95 分以上者,核列特優等;承辦單位主管及 相關人員總獎勵額度不超過嘉獎 9 次,每人最高獎 勵額度以記功 1 次為限。
    (二)總分 90 分以上未達 95 分者,核列優等;承辦單位 主管及相關人員總獎勵額度不超過嘉獎 6 次,每人 最高獎勵額度以嘉獎 2 次為限。
    (三)總分 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核列甲等;承辦單位 主管及相關人員總獎勵額度不超過嘉獎 3 次,每人 最高獎勵額度以嘉獎 1 次為限。
    (四)總分 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者,核列乙等,不予獎勵。
    (五)總分未達 70 分者,核列丙等,經通知於一定期限 內複查結果仍核列丙等,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各申誡一次。
    (六)承(協)辦查核工作人員之敘獎,得視其執行績效參照前揭敘獎基準予以獎勵。 
  5. 本計畫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至 101 年 12月 31 日止,並視本府考核機制之規劃期程調整之。
  6. 檢核作業時程:
    日 期 工 作 內 容
    100 年 8 月底 函頒本計畫
    100 年 9 月底 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訂定推動計畫
    100 年 12 月底 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完成自評,並將檢核 結果送研考會備查。
    101 年 1 月 研考會彙整受檢機關檢核結果,提出管考 建議
    101 年 2 月 各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修正推動計畫,辦 理獎懲
    101 年 7 月 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完成上半年度自評, 並將檢核結果送研考會備查。
    101 年 8 月 研考會彙整受檢機關檢核結果,提出管考 建議
    附件
    新北市政府電子公文節能減紙推動工作查核項目評分表
    查核日期: 查核人員:
    查核項目 查核指標 配分 辦理情形 查核結果 備註
    壹、推動機制之運作(25 分) 一、成立電子公文節能減紙執行小組。
    □是
    □否
    二、訂定執行小組運作規範。
    □是
    □否
    三、落實執行小組之運作。
    □2 個月召開1 次。
    □3 個月召開1 次。
    □6 個月召開1 次。
    □1 年召開 1次。
    □未召開。
    10 分
    0 分
    5 分
    0 分
    10 分
    8 分
    5 分
    3 分
    0 分
        受 檢 機 關 提 供 相 關 簽 陳 資 料、運作 規 範 及 召 開 會 議 紀 錄,以資 佐證。
    貳、規劃及執行電子化相關行 政作為(20 分) 一、文件資料雙面列印(可複選)
    □公文稿件雙 面列印件數 達 100%。
    □公文稿件雙 面列印件數 達 90%以 上。
    □公文稿件雙 面列印件數 達 80%以上。
    □公文稿件雙 面列印件數 達 70%以 上。
    □公文稿件雙 面列印件數 達 60%以 上。
    □公文稿件雙 面列印件數 未達 60%。
    二、周知機關內部 人員落實執行 節能減紙具體 措施或規劃節 能減紙創新作 為並加以推廣 之措施。
    □5 項措施以 上。
    □4 項措施。
    □3 項措施。
    □2 項措施。
    □1 項措施。
    □無
    三、擴大應用電子 公文之行政作 為
    1. 對企業、民間 組織及個人 之宣導通知 及簡易案件 等文書,以公 文電子交換 方式處理,每執行完成 1案件加 0.1分。
    2. 輔導民間團體 建置公文 G2B2C 系統, 每完成輔導 1 民間團體加 1 分。
    3. 提升機關電子 公布欄應用, 每完成掛載 1 案加 0.05 分。
    4. 有效運用全國 政府電子公布 欄,年度內每 完成掛載 1 案 加 0.1 分。
    10 分
    8 分
    6 分
    4 分
    2 分
    0 分
    10 分
    8 分
    6 分
    4 分
    2 分
    0 分
    本項 為加 分項 目,最 高累 計加 分為
    15 分
        一、抽查各 單 位 登 記 桌 公 文 稿 件 數 至 少 10 件、各機 關 總 收 發 至 少20 件, 並 視 收 發 文 狀況 酌 予增 加 抽 查 件 數。
    二、對企 業、民間 組 織 及 個 人 之 宣 導 通 知 及 簡 易 案 件 等 文 書 以 案 件 數 為 計 算 基 準。
    三、計算 基準,係 以 查 核 時 之 月 份 往 前 推 6 個 月 內 期 間。
    四、以輔 導 民 間 團 體 數 為 計 算 基準。
    五、掛載 機 關 電 子 公 布 欄 之 案 件 如 與 全 國 政 府 電 子 公 布 欄 之 案 件重複,則僅 以 1 件 為 核 計 基 準。
    六、本項 查 核 指 標 二 及 三,請受 檢 機 關 提 供 佐 證 資 料。
    參、節能減紙宣導(25分) 一、宣導機關內部
    人員落實執行 節能減紙相關 作為。
    □平均每月達2 次。
    □平均每月達1 次。
    □平均每月未 達 1 次。
    二、辦理節能減紙 講習或說明會或經驗分享會 議。
    □達 3 次以上。
    □達 2 次。
    □達 1 次。
    □無。
    三、派員參加節能減紙講習或說明會或經驗分 享會議。
    □達 3 次以上。
    □達 2 次。
    □達 1 次。
    □無。
    10 分
    5 分
    0 分
    7 分
    5 分
    3 分
    0 分
    8 分
    5 分
    3 分
    0 分
        一、計算基準,係 以 查 核 時 之 月 份 往 前 推 6 個 月 內 期 間。
    二、請受 查 核 單 位 提 供 宣 導 作 為、辦理 經 驗 分 享 會 議 及 派 員 參 加 之 佐 證 資 料。
    肆、節能減紙效益評估(30 分) 一、公文線上簽核
    績效指標=公 文線上簽核件 數/(電子收文 總數+紙本來 文線上簽核數+自創簽稿數)×100%
    □達 100%。
    □達 91%-99%。
    □達 81%-89%。
    □達 71%-79%。
    □達 61%-69%。
    □達 51%-59%。
    □未達 50%。
    二、節能績效指標= 使用公文電子 交換節省郵資 費用+使用電子 布告欄節省郵 資費用。(減少百分比×10)
    三、公文效率提升 指標=實施第6 個月平均 處理天數-實 施第 1 個月平 均處理天數。
    □每月平均處理天數為 2 天內。
    □進步 5 天以上。
    □進步>3.5 天。
    □進步 2.6-3.5 天。
    □進步 1.6-2.5 天。
    □進步 0.5-1.5 天。
    □未達 0.5 天。
    四、督導所屬機關 辦理節能減紙 執行情形。
    五、填報行政院「公 文電子交換暨 線上簽核填報 系統」填報執 行成效。
    □填報確實。
    □已完成填報。
    □部分填報。
    六、機關辦理節能 減紙效益檢討 會議。
    □達 5 次以上。
    □4 次。
    □3 次。
    □2 次。
    □1 次。
    10 分
    9 分
    8 分
    7 分
    6 分
    5 分
    4 分
    10 分
    10 分
    8 分
    6 分
    4 分
    2 分
    1 分
    0 分
    加 2 分
    加 5 分 加 3 分 加 2 分
    加 5 分 加 4 分 加 3 分 加 2 分 加 1 分
        一、計算基準,係 以 查 核 時 之 月 份 往 前 推 6 個 月 內 期 間。
    二、請受 查 核 單 位 提 供 實 施 前 後 效 益 比 較 之 簽 辦 資 料 或 其 他 檢 討 會 議 資 料 及 督 導 所 屬 辦 理 情 形 資 料。
    * 受檢機關若因業務性質無某一項檢核指標時,得視實際情形以缺項方式處理,其統計方式為:各項得分=評估所得分數×【項目總配分/(項目總配分-缺項配分)】  
瀏覽人次:356 人 更新日期: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