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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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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1. 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
    2.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但未滿65歲者。
    3.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但未滿65歲者。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年資未超過15年者。
      申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應提憑證明文件
      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本人親自申辦毋需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申請人、配偶及子女)
      申請人父母之戶籍謄本(與父母不同戶均須檢附)
      申請人若有出嫁女兒仍請檢附出嫁女兒之個人戶籍謄本 
      戶內應列計人口於國外者須檢附除籍謄本 
      戶內應列計人口死亡者請檢附除戶謄本
      應檢附相關文件:(※請您依戶內實際情形檢附)
      □護照影本、居留證、工作證:娶(嫁)外籍配偶者 
      □在監服刑證明: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 
      □服役證明或軍人身份證:在營服役者 
      □服役薪餉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退伍令影本:最近一年內退伍者 
      □軍公教人員薪餉單 
      □榮民證、就養證明:戶內人口有榮民者 
      □公費證明:在學領有公費者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國中以上學生 
      □失蹤證明或協尋報案單影本: 失蹤人口(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半年以上)
      □薪資證明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 
      □法院申請受監護宣告裁定書:受監護宣告者 
      □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院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者(需載明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失業證明:失業者(領有失業給付由勞政單位開立之證明)
      □最近一年內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領有退休俸或遺屬撫卹金者
      洽詢專線 :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社會人文課 2661-6442#158 王小姐。
瀏覽人次:814 人 更新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