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依據新北市政府100年4月18日北府研服字第1000340819號函頒「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規定辦理。 - 目的:
為貫徹行政革新,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心力,推動區政建設。 - 辦理方式:
- 時間:原則為每週四上午09時至12時。若遇國定例假日或議會期間及業務需要時得另擇期辦理。
- 地點: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二樓里長聯誼室或調解室辦理。
- 受理方式:採預約臨櫃登記方式(原則上每次為三人),案件內容相同者,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 弱勢族群採優先受理原則:對身心不便者、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低收入戶,得保留若干名額或不限名額予以預約或臨櫃登記。
- 受理登記處理:受理民眾陳情時,應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並由研考人員詳實記錄「區長與民有約」案件處理登記簿,陳情民眾亦得以(電話、傳真、口頭、傳達、E-MAIL)等方式申請登記(附表1);本所員工禁止參加登記「區長與民有約」;對民眾所提問題非本所權責範圍者,轉請權責機關辦理。
- 約見通知:至遲應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申請人,約見之時間、業務相關承辦人員、地點、聯絡人及電話等,約見是時,請研考人員主動引導、招待,並請各業務或相關人員務必與會處理。
- 約見預備:研考人員於受理案件後,應請業務相關承辦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約見當日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 約見後案件處理: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或當場解決疑義,或應於一週 內以書函、電話等方式,將辦理情形答復陳情人。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登記,事後發覺者,取消其約見資格:
- 陳情案涉行政司法訴訟或已裁判案件。
- 陳情案涉行政救濟中或已裁判案件。
- 陳情案係重複約見案件。
- 陳情案內容要求保密案件。
- 非本區居民陳情案件。
- 陳情案非屬本區權責案件。
- 追蹤列管:
「區長與民有約」案件紀錄(如附表2)、辦理情形回報由研考人員彙整,並於會後三日內簽請區長核定後,移送區長及各相關權責單位,並辦理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由研考人員負責辦理。 - 預期效益:
藉由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預期對本所提昇便捷服務民眾,多功能協調與法令諮詢服務,有積極正面之功能。 - 本執行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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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