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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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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規範辦理。
二、為確保每位區民都能在法律保障下享有權益,以及更有效地回應民眾對於法律問題的疑慮,幫助民眾釐清法律問題並提供適當建議,特訂定本計畫。
三、會見時間:每月辦理1次,並以3小時為原則。
四、會見地點:本所區長室(3樓)。
五、會見方式:
(一)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原則上每案會見人數以不超過6人為限),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
(二)每次安排會見之件數以6案為限,惟遇時效緊迫得經區長核准酌予增加。
(三)民眾申請會見時應就陳訴事項敘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約見預備:受理登記案件後,如涉及本所業務時,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課室,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約見當日請相關課室,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七、申請會見區長方式:
(一)民眾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7日前,以書面、電話、傳真或親自向本所秘書室登記(電話 02-26616442 轉 253,傳真 26611962)。
(二)本所排定會見時間、地點後,將於約見前3日,以電話或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準時到達會見地點。
八、若遇其他重要公務,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由區長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接見日期。


 下載:烏來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申請書
瀏覽人次:814 人 更新日期:202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