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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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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民架設防鳥網以防治鳥類侵害農作物相關規範
  • 發佈日期:2025-05-27
  • 截止日期:2025-07-23
  • 發佈單位:烏來區公所
  • 類  別:最新消息
  • 內  容:
  • 一、依農業部114 年5月15日林保字第1142213045函辦理。
    二、查野保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架設網具及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為之」,獵捕一般類動物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獵捕保育類動物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合先敘明。
    三、再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為防除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得架設網具獵捕宰殺野生動物,惟架設網具仍須注意相關事項,分述如下:
       (一)為避免小型鳥類進入或中網傷亡,網目宜小於0.25平方公分(0.5公分×0.5公分),並選用PE材質無結的防鳥網。
       (二)另查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農糧署已於113年3月1日公告補助「0125防鳥網設施」規格,包含設施主體結構需使用鍍鋅錏管,且設施高度200 公分以上及網目需小於0.25 平方公 分 (0.5公分×0.5公分)。
        (三)另可因地因時制宜,於採收季節結束後,請農民將鳥網拆除,以避免鳥類中網受害,並於架設期間要求農民加強巡查,發現掛網盡速協助救援。
    四、建請參考農糧署果樹防護網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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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