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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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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原住民急難救助?
  • 發佈日期:2021-01-28
  • 發佈單位:烏來區公所
  • 類  別:產業觀光課
  • 詳細內容:
  • 救助對象
    凡具原住民身分,並設籍本市且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市民。
    救助項目
    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婦女救助及老人及兒童、少年救助。
    補助標準
    1. 死亡救助:係指中低收入戶之家屬死亡無力殮葬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2. 醫療補助:係指因罹患長期性痼疾需住院治療,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以上,生活陷於困境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三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3. 重大意外事故:係指因遭受風災、震災、水災及雷殛等天然災害而失蹤、死亡、重傷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五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三萬元;或因交通、醫療、職業災害、火災、海難、山難、空難等重大事故意外死亡或重傷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三萬元,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4. 婦女救助:係指婦女因夫死亡、失蹤、因案服刑需救助者;或遭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被強暴受重傷者;未婚懷孕分娩、從事不良行業經強制習藝後擬轉業尚未就業,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5. 老人及兒童、少年救助:係指老人年滿六十歲以上,因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遺棄具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收容者;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無工作能力,因父母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無力撫育、或遭虐待、遺棄、押賣及其他因親權濫用而受託親屬收容,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以上老人、兒童及少年救助最高補助一萬元。
    應備文件 
    1. 死亡救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死亡證明書影本各乙份(請加蓋申請人私章並註明與正本同)。
    2. 醫療救助:住院證明書、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影本應加蓋私章並註明與正本同)、中低收入戶證明及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3. 重大意外事故:死亡證明書、失蹤證明書、住院醫療診斷書(視申請事由檢附),另須附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 
    4. 婦女緊急救助:相關證明書或判決書,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視申請事由檢附),另附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
    5. 老人、兒童、少年救助: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權責機關出具證明及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日期
    1. 本項救助屬前點第三款重大事件者,區公所於事實發生或知悉後三日內輔導申請,檢具申請書及具體佐證資料等,得先傳真辦理,但正本應即函送本局。
    2. 一般救助案件,當事人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向所轄區市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於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派所屬里幹事,查證無訛即於申請書表核章後併同相關資料函送本局核定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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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17 人 更新日期:2021-01-28